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倡导和建立大学生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大学生素质全面发展,提高大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管理规定》及其它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信用档案是当前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记载学生在校期间诚信状况和操行表现的载体,是学校、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对学生进行诚信程度评价的重要依据,是学生本人社会信用档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信用档案由学校、学生及符合国家信用管理规定和信用评估要求的独立第三方专资信机构共同负责建立及维护,形成保密程度高、应用范围广、可实时查询、持续维护、多方联动的电子信用档案,保证学生信用档案的保密性、流通性和实用性。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生信用档案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分管领导、学校机关相关部门和各系(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及专职辅导员组成的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生处是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生信用档案的总体规划、建立及管理。
2、负责各系(院)专职管理员开展学生信用档案业务知识的培训组织工作。
3、负责收集、汇总并检查学校机关各部门提供的学生信用档案各类信息。
4、负责与省教育厅和“中国人才信息网”的联系沟通及协调工作。
5、负责在全校开展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工作的组织、计划、协调和前期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机关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大学生信用档案指标模块中的具体信息指标,负责提供建立学生信用档案所需的信用信息,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1、保卫处:负责提供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名单及相关材料。
2、教务处:负责提供建档所需的学生学习成绩。
3、财务处:负责提供学生欠缴学费名单。
4、学校团委:负责提供校级学生干部任职情况和参加社会实践记录。
5、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提供学生实习及工作履历等相关资料。
6、勤工助学中心:负责提供准确的学生助学贷款还本付息资料。
7、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学生水费清缴及物品损坏赔偿的详细资料。
8、网络中心:负责提供校园网络服务。
第七条 各系(院)在学校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的长远意义和积极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
2、负责组织学生网上签订《诚信承诺书》、激活个人账号、及时核对个人档案空间中的有关信息,并及时补录和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等。
3、专职管理员负责及时审核学生提交的个人信用信息部分。
第四章 学生信用档案的基本内容
第八条 学生信用档案的主要构成
1、学生诚信承诺书
学生诚信承诺书是学生在校期间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遵守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的郑重承诺。学生入学时都必须在诚信承诺书上签字践行自己的承诺,接受各方监督。
2、学生个人填写部分。包括:基本信息、教育经历、培训经历、项目经验、任职记录、时间实习、勤工俭学、工作履历、证件证书、境内外交流记录;以上学生所填写信息应确保真实。
3、学校填写部分。包括:学习成绩、毕业评语、在校优良记录、在校不良记录、助学贷款记录等。
4、第三方填写部分。包括:银行信用卡透支记录、电话费用支付记录等。
第九条 学生诚信状况的主要指标
1、学习诚信:端正态度,严谨求实;
不抄袭他人作业;撰写论文不剽窃他人成果;不伪造实验数据;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抵制各种考场违纪行为;不填报虚假材料、成绩单等。
2、经济诚信;以信立人,履约践诺;
不恶意拖欠学杂费等费用(具备缴纳学杂费等费用的能力,但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缴费);不恶意透支信用卡、电话卡等贷记卡;不偷窃、诈骗他人财物;不私用他人遗失财务等。
3、生活诚信: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不恶意损坏学校及社会公共设施;不恶意拖欠他人及公共财物;不打架、赌博和参与其他违反校规校纪、损坏学校名誉及秩序的行为;遵守学校管理规章,不违章用电,不留宿社会人员、异性和进行其它干扰他人正常作息的行为。
4、诚信贷款与受助:自强不息,严于律己;
不夸大或编造个人基本信息与家庭受灾情况来申请学校与政府务类资助;对于贫困助学金和勤工俭学学岗位补贴等资助金不进行不当消费。
不编造和利用虚假的证明材料申请助学贷款;毕业后积极履行贷款合同,按是归还贷款本息,不恶意拖欠国家助学贷款;维护个人及学校信贷信誉。
5、诚信上网;知行统一,自省自律;
不编造、传播攻击性信息、虚假信息、非法淫秽色情信息;不在互联网上诋毁中伤他人、单位与政府;不盗用他人账号密码,窃取和泄露他人隐私信息。
6、诚信就业;自尊自爱,修身明礼;
不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成绩单、或将证明、学术成果证明和资格证书等,不编造虚假班级、社团职务与社会实践经历;慎重签署劳动就业合同,不恶意违约,做诚实守信的毕业生。
第五章 学生信用档案的建立及维护
第十条 学生信用档案从入学之日起建立,到学生毕业离校时结束。新生入学后,由学校发起,组织学生网上签订《学生服务协议》和《诚信承诺书》;学校将学生基本信息导入管理系统后,学生本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本人信用档案的信息进行核实,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专职管理员进行提交和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信用档案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学校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工作小组及各系(院)管理员共同负责。
第六章 学生信用档案信息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各级管理员,负责对学生提交的信用信息申请进行审核认定操作。
第十三条 学生可对信用档案中的“个人填写部分”进行更新和修改,学生信用档案校方维护部分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记录、审核和维护。
第十四条 学生对本人诚信档案的记载内容有异议,可使用中国人才信用网的“档案申诉”功能向各专职管理员提出申诉申请,各专职管理员根据自身的行政管理权限做出修改记录、撤销记录或驳回申诉申请的答复。
第十五条 对于有不诚信行为能知错就改的学生,可根据该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经本人提出申请,报学生处批准,确定是否修订该生的信用档案。
第七章 学生信用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学生信用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在独立第三方专业资信机构提供的工作平台—中国人才信用网上实现建档、管理、维护等。
第十七条 为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便于维护和管理学生信用档案,学校对学生信用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维护,学习管理级别分为:学校级、系(院)级二个层级(根据高校自身实际管理行政级别参照设定)。
第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用的管理层级和每一个层级的具体管理人员及人数,当管理人员调离变动时,应及时对管理权限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每一层级的管理人员均可对本层级下辖的学生信用档案进行管理和修改,所有操作均会形成系统日志,进行备份。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学生信用档案的内容,更不能向无关的人员泄露学生资料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评优、入党、资助、就业推荐时,其个人信用档案可作为重要考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广东科技学院
二0一0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