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完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广东科技学院学籍的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以下处分”不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利益)。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
1. 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
1. 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 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先动手打人者、持械打人的,恃强凌弱、蓄意报复殴打他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5. 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者,以“劝架”或其它为名,参与打架并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
1. 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伤人的医药费和营养费,如不按期缴纳赔偿款,加重一级处分。
(八)聚众闹事,或率众冲击其它学院、班级及他人宿舍,未形成斗殴局面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形成斗殴局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不服从管理与正常履行职责的学校教职工发生肢体冲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拒绝或阻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校纪校规不听劝导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盗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价值不满 1000 元(不含 1000 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价值在 1000 元以上 ( 含 1000 元 ) 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团体作案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屡犯、惯犯加重一级处分。
(四)为偷盗、诈骗作案提供信息和工具或进行掩盖,而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凡进行敲诈勒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着装不整或者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校园或公共场所行为不检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以上处分。
(三)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乱扔、乱放物品、妨碍公共卫生、损害他人利益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 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2. 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 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盗用公章;
(2)伪造他人签名;
(3)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社会风纪,给予下列处分:
1. 侮辱、谩骂、造谣、诬陷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双方当事人记过处分。男女同居或多名男女混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制作、观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1. 聚众观看淫秽书刊、网站(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涂写、张贴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除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的信息(例如言论、文章、图片、影音等不良信息),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制作、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等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登陆、浏览反动、迷信、赌博、凶杀等非法网站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损坏网络线路、偷窃或故意损坏学校网络设备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攻击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使用网络扫描、网络侦听、网络攻击软件,或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木马等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的信息,干扰网络运行秩序,侵害国家、团体、学校及他人等权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盗用他人 ip 地址、帐号等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私自开设代理服务器、nat 网关或开设 dhcp 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私自开设论坛、bbs、微信订阅号等电子公告服务的,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的,引起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账号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破坏网络秩序的其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侵占、挪用公款、诈骗财务、违章经营、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等有关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按下述规定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贴经商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贪污公款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截留营业款、伪造原始凭证的,给予记过处分,数额超过 2000 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挪用公款超过 2000 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超过3000 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冒领他人酬金、伪造他人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侵占或挪用集体财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抽烟、酗酒者给予以下处理:
禁止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食堂等公共场所及宿舍抽烟、喝酒。校内首次抽烟被查处,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二次被查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三次被查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四次以上(含四次)被查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抽烟、酗酒造成公共危害,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违法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赌博、吸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者,涉及赌资低于 200 元(含 200 元)给予警告处分;涉及赌资低于 400 元(含 400 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涉及赌资低于 600 元(含 600 元)给予记过处分;涉及赌资低于 1000 元(含1000 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涉及赌资超过 1000 元(不含 1000 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内以任何形式组织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一)15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5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5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5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70 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请他人代课或替他人代课累计学时达到:
(一)15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5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5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5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70 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代课组织者组织代课次数达到:
(一)10 人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20 人次,给予记过处分;
(三)30 人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40 人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晚归、夜不归宿以及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按学期计算,给予以下处分:
(一)晚归
1. 首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
2. 累计二次晚归,给予警告处分;
3. 累计三次晚归,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 累计四次以上(含四次)晚归,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 晚归时喧闹影响他人休息或虚报姓名、宿舍等信息者,在原处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二)夜不归宿
1. 首次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处分;
2. 累计二次夜不归宿,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累计三次夜不归宿,给予记过处分;
4. 累计四次以上(含四次)夜不归宿,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如大功率电器、电瓶车电池宿舍充电等)
1. 首次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给予通报批评并签订安全承诺书;
2. 累计二次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给予警告处分;
3. 累计三次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 累计四次以上(含四次)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如因使用违规电器导致火灾,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员伤害,须进行相应的赔付,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
(四)禁止在宿舍围栏、走廊过道、楼梯间(包括宿舍阳台栏杆与走廊栏杆)堆放、晾晒任何物品:
1. 首次堆放、晾晒,给予批评教育;
2. 累计二次堆放、晾晒,给予警告处分;
3. 累计三次堆放、晾晒,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 累计四次以上(含四次)堆放、晾晒,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如因堆放、晾晒物品导致火灾,造成公私财物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须进行相应的赔付。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
(五)禁止私自拆装、改造宿舍设备、电路、水管等公共物品,违者给与记过及以上处分。所产生的损失须按原价赔付,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校内考试违纪的,由学校教务处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实应给予处分者,由学校学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受处分者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态度恶劣者。
(二)对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三)受过处分还未解除的。
(四)有多种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可减轻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能立即承认错误、主动如实交代问题,态度较好者。
(二)如实揭发、检举他人有功者。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处罚: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者六个月内取消其评优评先、享受奖助学金等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优评先、享受奖助学金等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满 6 个月后,学生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且 6 个月内没有违纪行为,处分自行解除;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建立长期跟踪教育和考察机制,落实痕迹管理。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且一年内没有违纪行为,满一年后,可由学生本人申请解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在查看期间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前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发结业证书,由工作单位继续察看,察看满一年后由本人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报学校批准后再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学生待遇,不发学历证明,只发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不按时离校,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由保卫部门强制离校;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报批程序和救济途径
第三十二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二级学院院长审批,报学生处备案,二级学院发文。
第三十三条 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讨论提出处分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二级学院发文。
第三十四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讨论提出处分意见后报学生处,经学工联席会议取得一致意见后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办公室审批发文。
第三十五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二级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申请后,除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暂停申诉等情形外,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及有关部门单位。
第三十八条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原处理机构,在 15 个工作日内重新研究决定,并作出复查决定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二级学院和学校行政职能部门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政联席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学生处分解除办理程序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处分满一年后,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撰写解除处分申请书,填写《广东科技学院违纪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提交广东科技学院违纪受处分学生思想跟踪汇报(每季度提交 1 次),处分原件或复印件;
(二)经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鉴定;
(三)辅导员签署意见并提供日常表现等材料,交二级学院审核;
(四)二级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查,交学工联席会议讨论;
(五)教务处、学生处审签后将材料上报校办,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六)解除留校察看决定通过后,学生处拟写解除处分文件并交至校办;
(七)发文单位将发文文件送教务处、学生处及学生本人,相关部门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10 月 9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