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院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条 学籍管理是对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从入学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升留降级、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退学、直至毕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较强实际操作能力的应用型专业人才,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教学科研事务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三)外出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四)因不可抗力暂不能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 1 年,情况特殊者经学校批准,可延长至 2 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应于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时间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以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的学生,其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诊断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按所在二级学院确定的方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进行分班,班级是基本的教学单位。未经二级学院批准并报教学科研事务部备案,不得调整所在班级。对擅自调班的,学校不予认可,给予批评教育并纠正。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
第十一条 专科学分为 120 ~ 140 学分,本科学分为 150 ~ 180 学分。学生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参加相关专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学分。
第十二条 学期及学年应修课程及学分计算,按照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 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测试结果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或开放式网络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由学校审核后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节 考试与考查
第十九条 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须于集中考试周前一周进行完毕。
第二十一条 考查课根据不同课程实际情况,可采用笔试、机试、实操、口试、大作业等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课中理论课原则上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机试的考核方式。
第二十三条 部分考试课程采用教考分离形式实施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考试课程,为了保证公平性和评分的一致性,凡教学内容、学时相同执行同一课程教学大纲的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第二十五条 采用过程性考核和实践能力评价的形式实施考核,二级学院需制定课程过程性考核实施细则,明确过程性考核的形式、内容和要求,规定过程性考核时间进度,提出考核要求、评分标准与评分比例。
第三节 考试资格
第二十六条 教师在学期期末考试前应对学生参加学期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一)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未经批准不参加期中考试者;
(三)全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学生无故缺交作业,教师不再接收和批改);
(四)未单独开设实验的课程,缺做实验、缺交实验报告者。
第二十七条 取消课程学期考试资格必须由任课教师填表,各二级学院、部签署意见后在考试前通知任课教师与学生并报教学科研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允许在下一学期参加补考,及格者成绩以 60 分记,不及格者应当重修该课程。
第四节 缓考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填写《缓考申请单》(因病不能参加考核的须有医院证明),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学科研事务部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与下学期初的补考同时进行。
第三十条 因突发事情、疾病不能及时提出申请的须在该课程考试结束五日内凭有效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第三十一条 缓考的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与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如实记载。缓考不及格的,可进行补考。
第三十二条 补考一般不得缓考,确因生病不能按时参加补考的须有医院证明,可参加下一年级同一课程的考试。
第五节 补考
第三十三条 学校正常安排一次课程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下一个学期初,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三十四条 补考成绩由原平时成绩和补考卷面成绩综合评定,及格按60 分记,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六节 旷考与考试违纪、作弊
第三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的行为为旷考。
第三十六条 旷考成绩作 0 分记并注明“旷考”。
第三十七条 期末考试旷考、补考旷考的,在提交书面检讨后可允许其参加下一年级同一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八条 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和处理由学校其他文件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考试违纪者允许参加补考,考试作弊者不允许参加补考,需重修该课程。
第七节 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四十条 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
第四十一条 原则上成绩按以下规定评定:
(一)考查课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 60% 和 40%。60% 平时成绩教师可参照以下标准给出:出勤 20%,作业 20%,课堂表现20%。
(二)考试课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 40% 和 60%。40% 平时成绩教师可参照以下标准给出:出勤 10%,作业 10%,课堂表现 5%,期中考试成绩 15%。
第四十二条 学生获得计算机和语言类相关专业证书可免考学校开设的对应课程,具体科目和成绩评定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八节 重修
第四十三条 下列情形需进行重修:
(一)补考不及格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实践环节不合格未取得学分者;
第四十四条 重修成绩由重修时取得的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重修成绩如实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四十五条 重修缴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所产生的费用支出由重修者自行承担。
第四十六条 重修考试缓考、补考按上文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数确定重修教学形式:达到开班要求的统一授课;未达到开班要求的将为学生指定重修辅导教师,学生通过插班听课、网络课程资源自学和教师辅导等方式重修。
第九节 成绩原因留级
第四十八条 一学期补考结束后所获得的总学分达不到学期应修学分 1/4者,予以书面警告;一学年补考结束后所获得的总学分达不到学年应修学分1/2 者应当留级。
第四十九条 留级学生跟随下一级同一专业学生学习并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十条 留级学生应重新学习所在班级应修的全部课程并参加考核,但留级前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保留、承认。
第五章 学生考勤与请假
第一节 考勤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在开学时报到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包括军训、上课(理论课、实验课、实训课、见习课、体育课、自习课)及各种集体活动,均需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视为旷课。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上课由任课教师主持考勤并在教学日志和考勤表上记载、签名。自习课、公差勤务和集体活动由副班长考勤,体育活动由各班体育委员点名报副班长考勤。
第五十四条 各班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做到日有考勤记录,周有小结,每月汇总公布,并适时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班长每周对每名学生的请假、旷课、迟到、早退等情况汇总一次,交辅导员签字确认;各二级学院按月进行汇总,并将考勤情况进行通报。考勤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核实,将严肃处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节 请假
第五十五条 学生因事、因病请假,须履行审批手续。准假权限如下:
(一)请假一天内由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学管副院长批准;
(三)请假三天以上,须报二级学院院长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办理的手续: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允许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应报辅导员,并填写请假单,按批准权限审批后,将请假单交副班长登记考勤;
(二)学生因病请假,须有(或事后补交)校医务室或正规医院医生出具的诊断书,报告辅导员并将病假条交副班长登记考勤;
(三)凡因病、因事请假的学生,假满后应报告辅导员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的学生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四)学生请病、事假,除急病或特殊情况外,应做到事先请假并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凡擅自离校、假满不归、过后申请补假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五十七条 缺勤计算办法:
(一)上课、实习、实训、军训每 45 分钟按 1 学时计;
(二)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半天按两学时计;
(三)早、晚自习各按 1 学时计;
(四)学生上课或参加集体活动迟到、早退以 20 分钟为限,超过 20 分钟计旷课 1 学时,未超过 20 分钟 3 次计旷课 1 学时。
第三节 其他
第五十八条 家住东莞市的学生,每周星期五下午下课后可回家住宿,周日晚 7:30 分前返校;
第五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在考勤时段内任何离校外出行为均按旷课处理。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六十条 入校后应按被录取的专业就读。下列情况允许转专业:
(一)经考察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
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或学校专业设置变化情况进行转专业;
(五)各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招生人数、教学组织需要及社会对人才需求变化,必要时可在征得学生同意情况下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六)各类教学改革(包括:大类招生培养分流、创新班选拔、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创新创业等),需要对学生专业调整的。
学生转专业具体要求、流程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录取后一般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殊需求,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 1 学期或者毕业前 1 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线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转学具体要求、流程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一节 休学
第六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原则上,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本科为六年,专科为五年;创业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在校年限(含休学),本科不能超过八年,专科不能超过七年。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参加创业活动;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六十五条 休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累计休学不超过两年;
(二)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四)往返路费自理;
(五)因病休学学生,由学生家长来校带回。
第六十六条 学生经批准可边工作边学习,也可实行间修制,但学习年限不超过规定年限。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二节 复学
第六十八条 复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前须由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必要时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费用自理)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教学科研事务部批准后,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
(3)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十九条 复学学生,如休学超过 1 个学期,原则上随原届的下届学生学习;如休学时间未超过 1 个学期,参加课程考核合格者可随原届学生学习。
第七十条 如休学时已基本修完课程但未参加期末考试,复学后可申请安排参加考试。
第八章 退学
第七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
(一)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年限仍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又不愿继续办理休学手续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经确认不再返校学习者;
(五)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经确认不再返校学习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七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审查,报校领导签字批准。退学学生已交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各种原因需离校的学生,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户口按照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或家长委托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决定书。联系不到本人的,通过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告等方式告之,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四)退学学生在校期间成绩单放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肄业、结业与毕业
第七十四条 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但在校学习 1 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 1 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十五条 虽在规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满总学分,但已获得的学分不少于应修总学分 90%,其中已获得的必修课学分不少于应修必修课学分 90%;
(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第七十六条 学生结业后两年内,可申请重修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符合毕业条件的按规定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七条 学生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教学科研事务部、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后,交校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省教育厅批准,可提前毕业。
第七十八条 对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包含提前毕业学生)由教学科研事务部提出名单,报校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核准,准予毕业,学校按规定手续颁发毕业证书,由就业指导中心按规定进行就业派遣。
第七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如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八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具体要求、流程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八十二条 根据学校规定在完成本专业学习同时辅修其他专业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辅修专业证明。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位管理相关文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学生对与学籍有关的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广东科技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学及学生管理部门提请校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之前相关文件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