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维护学校教育公平环境,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 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设立广东科技学院转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生转专业相关工作"转专业工作委员会由9至15人组成,任期三年。转专业工作委员会由主管副院长、教务处、招生处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领导组成。转专业工作委员会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1人,转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委员会职责:
1.制定、修改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2审核各二级学院提交的有关学生转专业考核、认定等材料;
3.审查通过转专业学生名单;
4.撤销违反规定转专业的学生名单;
5.研究和处理转专业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学生入校后原则上应按照被录取的专业就读。下列情况允许转专业:
1.经考察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
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休学创业或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可根据本人意愿或学校的专业设置变化情况进行转专业;
5.各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招生人数、教学组织需要及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在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6.各类教学改革(包括:大类招生培养分流、创新班选拔、学分制管理、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创新业等),需要进行学生的专业调整的。
第五条 下列转专业申请不能被批准:
1.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要求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的; 按照非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要求转入艺术类专业学习的;
2.文科类学生要求转入只招收理科类学生的专业的;
3.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4.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专插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第二学士学位等;
5.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6.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7.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
8.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者;
9.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10.本科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以上的;
11.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六条 转专业流程
1.每年的 6 月、12 月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 , 具体见学校通知;
2.转出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
3.转入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必要时进行测评);
4.转专业工作委员会审核;
5.对已通过审核的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并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供学生查询;
6.跨学院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前往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报到。
第七条 学生未履行相关手续私自转专业、转班的,学校一概不予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必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第九条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完全符合相关条件后方能毕业及获得学士学位,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的可互相替代,转入专业已开设完毕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须补修。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转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